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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长不仅仅是重复这一声明

 

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说,我同意马尔科的观点,即对这些标准的重新表述并没有真正开辟出新的领域(至少就其提出的论点而言,无论人们是否接受),并且我同意莫妮卡和马尔科的观点,即这些标准不明确且有待解读(在解释诉诸战争的标准时,什么时候有过不同的情况?)。特别是,伯利恒标准可能允许对暂时遥远的威胁使用武力,尤其是在威胁成 电报数据 为现实的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再次,正如莫妮卡·哈基米所讨论的那样)。在我看来,这似乎过于开放了。此外,我发现总检察长重申了丹尼尔爵士在其《AJIL》文章中关于迫在眉睫的另一项主张,尤其令人不安:

“缺乏关于袭击将在何处发生或袭击的确

 

切性质的具体证据,并不妨碍为了行使自卫权而得出武装袭击即将发生的结论,前提是存在合理、客观的依据可以得出武装袭击即将发生的结论。”

,他还明确表示,这一声明“反映并借鉴了历届英国政府的既定立场”,而且“一定是正确的”。

我个人认为,Wright/Bethlehem 的立场比其他近期关于迫在眉睫的著名表述(例如 Lubell 的观点,即袭击需要“具体且可识别”[ supra,702],或格鲁吉亚 在更先进的设备上还可以记录所有拨打的电话 委员会的声明,即必须存在“客观可核实、具体迫在眉睫的袭击”[格鲁吉亚冲突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报告,第一卷(2008)254])更进一步。我发现很难将需要具体、可识别和具体的迫在眉睫的袭击与只需要普遍认定某种类型的袭击将在某个地方发生的论点相协调。作为一项政策问题,对我来说,英国司法部长提出的关于迫在眉睫的理解允许过多的旁观者自由裁量权,因此容易被滥用。而且,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完全不确定这种对“迫在眉睫”的解读是否有国家实践支持(除了司法部长列出的常见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少数其他国家)。因此,在我看来,这更像是英国希望“迫在眉睫”的含义,而非其实际含义。

那些对自卫法持传统立场的人

 

(有时被略微简化地称为“限制主义者”)可能会对英国司法部长重申其长期以来的观点表示赞赏,即“非紧迫 迴聲資料庫 性”/先发制人的自卫是非法的。我当然赞同。但在实践中,这一立场的含义取决于对紧迫性的理解。司法部长非常谨慎地指出,英国的“做法……绝不会以任何方式摒弃紧迫性的概念”。然而,值得回顾的是,臭名昭著的200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也同样如此,至少在术语上是如此。尽管美国的“布什主义”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迫在眉睫”的概念,但2002年的国家安全战略却实际上主张美国“必须采用‘迫在眉睫’威胁的概念”:美国并没有声称“迫在眉睫”不是标准,只是以一种令人难以辨认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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