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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人们接受这一结论

 

迫近的意义

尽管总检察长表示,他此次演讲的重点是“自卫法,特别是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自卫法”,而且对“不愿意”和“不能”的简短提及也引人注目,但我认为,此次演讲的主要实质性贡献在于尝试探讨与预防性行动有关的紧迫性概念:从法律上讲,这一问题实际上与针对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的预防性行动和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行动同样相关。

虽然有人认为,除非发生武装袭击

 

否则任何形式的先发制人行动均属非法(例如,参见奥利维尔·科尔滕,《反战争法:当代国际 WhatsApp数据 法中的禁止使用武力》(哈特出版社,2010年),第407-411页)。但公平地说,如今大多数国家和评论员都承认,在武装袭击迫在眉睫的情况下,先发制人行动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合法。众所周知,英国也 首先要考虑的是公司收回投资金额的速度越快 持这种立场:正如英国司法部长所言,“英国长期以来的观点是,《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并不要求一国被动等待袭击,而是赋予其‘固有权利’……即在‘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下使用武力进行自卫……”。

即国际法只允许在迫在眉睫的攻击时采取预防性自卫行动

 

但这一结论的问题在于,除非明确“迫在眉睫”的含义,否则它对我们帮助不大。这个问题并不新鲜,但仍然至关重要:如果“迫在眉睫”是标准,那么我们需要知道它在法律上要求什么。正如我在其他地方[(2015) 2 Journal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97, 104-105]所指出的,认真尝试不仅要探讨“迫在眉睫”的必要性,还要探讨“迫在眉睫”与预防性自卫的关系的含义 。话虽如此,最近在马克·韦勒令人印象深刻的《手册》中,诺姆·卢贝尔的章节[“不确定世界中的迫在眉睫问题”,载于马克·韦勒主编,《牛津国际法使用武力手册》(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95页]]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精彩的探讨;关于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观点,可以在丹尼尔·伯利恒爵士发表于《 美国国际法杂志》 [(2012) 106 AJIL 769]的文章中找到(司法部长高度依赖该文章)。尽管如此,为“迫在眉睫”事件提供实质内容的尝试仍然相对较少。

因此,值得称赞(也令人欣慰)的是,司法部长——代表整个英国政府——试图明确地处理这个问题,并就此问题阐述了英国(或大多 迴聲資料庫 数其他国家)此前未曾深入探讨过的立场。然而,正如莫妮卡·哈基米(Monica Hakimi)在此次关于司法部长讲话的讨论中已经指出的那样,“细节决定成败”。本质上,在探讨“迫在眉睫”的含义时,司法部长重申并认可了丹尼尔爵士(Sir Daniel)提出的用于(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袭击是否迫在眉睫的五项标准。这些标准已在莫妮卡和马尔科·米拉诺维奇(Marko Milanovic)的帖子中阐述和讨论过,因此我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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